孙德福: 根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北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镇江路41号3单元102户房屋产权归张桂玉所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携相关收据到我公司取回预交房款,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青岛中 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北民一初字第1950号《民事判决书》,镇江路41号3单元102户房屋产权归张桂玉所有。请你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携相关收据到我公司取回预交房款,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青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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