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近日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并转发了国家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后,我市将如何执行这些政策成了近期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5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出
台了《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从8个方面保障市民的住房,一些市民关心的问题有了答案。
加快审批中低价房
通知要求,在符合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和结构。规划部门要在项目选址定点上优先保证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
要结合《城市高层空间布局规划》,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增加住房建设总量。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中,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套型面积。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要控制在1.0以上。套型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等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产权登记等审批手续。
经济房10年不准卖
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证之日起10年内,一律不得上市交易。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满上市交易的,应按规定补缴政府收益。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户口迁移、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经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以评估价格公开销售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严禁任何组织、个人以任何名义或手段谋取不当利益。
2年内卖房要交税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此外,我市规定,对个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还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预售房不得办更名
商品房预售标准调整为: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基础工程。
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采取先认购后签约方式的,必须实行实名制。认购协议签订10日内,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于3日内到房地产开发和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不得更改购房者姓名。
禁止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予办理“转按揭”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逐步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囤积房源从严查处
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违法、非法拆迁;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误导消费者;炒买炒卖预售商品房;为未竣工的商品住房转让提供方便,以及不履行开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与套型面积控制等项目建设要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