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期间查获的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接受处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案件的卷烟予以没收。 特此公告!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
特此公告!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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