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业妇女小王上个月做了妈妈,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她,在生产过程中遇上难产。按照上海的有关规定,她能够享受4个半月的生育生活津贴(除规定的3个月外,晚育增加1个月,难产再增加半个月),总共可以领取9149元。另外,她还可按规定享受30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目前补贴为人均8500余元
如今在上海,像小王这样的失业女性,在生育期间都能够得到生活保障和医疗费补贴。《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全市已有450万从业人员参加了生育保险,14万名生育妇女领取了生活津贴和医疗费补贴。最新统计表明,生一个孩子,目前政府给予的补贴是人均8500余元,今后还可能逐年提高。低收入生育妇女津贴提高 《办法》规定,生育妇女若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全市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2004年全市 职工平均工资,这类低收入生育妇女今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将从1847元涨至2033元。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提高 《办法》还提高了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从原来的2500元调整为3000元。此外,晚育妇女另增的生活津贴享受期限从原来的半个月调整到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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