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16日电 卫生部16日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
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 规定中强调,当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以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按照《规定》,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会诊费用将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生所在医疗机构,而不是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由于会诊而产生的收入,将被要求纳入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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