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日前,市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向青岛市慈善总会捐赠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05年度向青岛市慈善总会的捐赠支出,可继续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华慈善总会有关捐赠所得税扣除的规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
前全额扣除。即:原先企业纳税人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资产,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个人30%)以内的部分,纳税时可以扣除,现不受百分比的限制,可以100%享受全额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单位和个人直接将钱物送到受助者手里,按法律规定,这只是一种赠与行为,而非公益捐赠,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顾琰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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