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平顶山5月13日电 35岁的李国轻在大街上被派出所抓走,几个小时后被以吸毒成瘾为由强制戒毒3个月。后来,被放出来的他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根本就不吸毒,更没有任何毒瘾,是派出所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他要求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对他做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并赔偿相应损失。
今天上午,此案在河南省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在法庭之外,一名平顶山市的市民向记者反映他也有与李国轻相似的遭遇。一位民警更向河南当地媒体透露,一些民警甚至到外地“买”吸毒人员送到该市戒毒所,以完成“指标”。
李国轻:“我不吸毒,但屈打成招”
李国轻,男,35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井下采煤工。据李国轻称,他不喝酒,也不抽烟,更未吸过毒,因此身体强壮,几乎天天都下井上班。
李国轻说,今年1月11日,他咳嗽,就到小诊所买了几包药吃。12日上午10时许,他到平顶山商场准备买双皮鞋,没想到刚到商场门口,就被3个人强行带到一辆车上。3人自称是卫东区公安分局五一路派出所的民警,抓他的原因是有人举报他吸毒。
“我一个挖煤的,怎么会吸毒?我再三向他们解释,告诉他们肯定是抓错人了。但他们根本就不听。”李国轻说,“接着,他们把我带到五一路派出所,先把我关进一间屋子里拳打脚踢,问我为啥吸毒。我不承认,他们就拿出一个杯子,让我做尿检。”
“一会儿,他们说检查结果出来了,阳性,证明我肯定吸毒了。他们硬要我在一份材料上签字承认‘我吸毒’,我不承认,他们就用一部能发电的老式电话机电我,还打我。
“我实在被折磨得受不了,就只好按他们说的开始写检查。他们说一句,我写一句。但是写道‘我吸毒’3个字时,我坚决不写,他们于是就替我写了‘我吸毒’3个字,然后强行拉着我的手按了指印。”
当天下午5时,卫东区公安分局对李国轻做出了强制戒毒决定书,然后将他送进了平顶山市强制戒毒所,开始了长达3个月的“强制戒毒”。“我冤枉啊!一进戒毒所我就一直喊冤,还开始绝食,一直绝食6天。里面的管教干部怕我出事,就强行给我输液,还不断做我的思想工作,要我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我才停止了绝食。”李国轻说。
“一个不吸毒的人被关到戒毒所里,你说那是啥滋味?我那个号里有12个人,他们都吸毒,毒瘾上来了整天不停地闹。他们不停地吸烟,我不吸烟,呛得我实在受不了,只好到窗户边透气。他们还打我,折磨得我死去活来。有一次,我实在受不了,上吊自杀,又被他们拉了下来。
“在里面的3个月,吸毒的人都不停地要戒毒药,我根本就不吸毒,所以从来没要过药,连管教干部都说我不像吸毒的。可就在这期间,我向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结果出来,他们竟说派出所的证据扎实,驳回了我的申请。
“戒毒所里有好心的管教干部对我说,只要真是被冤枉的,出去之后可以告公安局。本着这样的想法,我坚持着熬完了3个月。出来时,戒毒所要我交几千元的戒毒费,我没钱,还给戒毒所打了欠条才出来。”
出来后,李国轻才知道,由于长期旷工,矿上已经把他开除了。4月26日,李国轻向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卫东区公安分局撤销对他做出的错误的强制戒毒决定书,并赔礼道歉、安排工作,赔偿相关损失。
与此同时,李国轻的遭遇也受到了卫东区检察院的注意。4月28日,该院渎职侵权科干警来到卫东区公安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根据李国轻的指认,当场从二楼一间屋子里查到了李国轻所说的对其进行电击折磨的那台老式电话机。
5月12日,平煤集团总医院为李国轻出具诊断证明书,证明其腰椎因遭到打击,腰3椎椎体压缩(楔形变),“压缩骨折可能性很大”。
戒毒所管教:他不像吸毒人员
5月13日上午,在法庭上,卫东区公安分局称,李国轻的笔录证明,他承认自己从2003年开始吸毒,吸的是“老黄皮”(一种毒品的俗称)。
而平顶山市戒毒所一名管教民警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明确表示:“据我的观察,李国轻不像吸毒人员。”在李国轻3个月的“戒毒时间”内,戒毒所也没有李国轻使用戒毒药物的记录。
其次,李国轻所在的工作单位平煤四矿采煤二队出具的证明显示,2004年,李国轻除了7月份因手指受伤住院1个月之外,其余334天中出勤天数为303天,几乎天天都在井下采煤。
对此,李国轻的代理律师梅和平在法庭上质疑:“井下采煤是非常重的体力劳动,如果李国轻真的从2003年就开始吸毒,他怎么能胜任如此高强度的工作?”
和李国轻同住一室两年多的工友王石头向记者证实,他两年来从没见李国轻吸过一根烟,更没见过李国轻吸毒或有毒瘾发作的症状。和李国轻一起工作的班长刘松臣也说:“你要说李国轻吸毒,打死我都不信。再说,他一个月挣那么点钱,舍不得吃,舍不得穿,他会有钱去买毒品?”
“仅凭一次尿检阳性就认定吸毒成瘾,会有多少正常人要被送去强制戒毒?”
梅和平在法庭上称,《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才实行强制戒毒。并且,在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抓获吸毒者后,除了要看其尿检结果是否呈阳性之外,还需要搜集大量旁证,比如吸毒时用的工具、毒品的来源等。但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李国轻案件的时候,根本没有尽到基本的侦查义务,对李国轻的毒品、毒资来源不清楚,最后一次吸食的地点、时间等也不清楚,没有到李国轻所在的单位进行调查,甚至连李国轻在被抓之前吃了什么饭,有没有吃什么药等都没有进行询问,仅凭一次没有当着李国轻的面进行的尿检的结果和刑讯逼供的供词,就认定李国轻是“吸毒成瘾”,对其强制戒毒3个月,太草率了。
梅和平说:“如果公安机关对李国轻进行的尿检结果不是被掉过包的,那么惟一的可能就是因为李国轻吃的药有问题。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弄清这个问题既是举手之劳,也是职责所在,但他们却为何不做?当天上午抓的李国轻,下午就把他送到了戒毒所。试想一下,如果照这样的办案方式,还会有多少正常人要被无辜送去接受强制戒毒?”
此外,李国轻的律师还当庭提出,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传唤审讯李国轻时,应该出示证件,并告知李国轻权利和义务,对李国轻做出强制戒毒决定书后,也应该在3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但是,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警方没有出示证件和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李国轻的单位至今也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
对李国轻的说法,卫东区公安分局辩称,该局对李国轻做出的强制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也不存在对李国轻刑讯逼供的情况。至于李国轻带检察人员从派出所找出的那台老式电话机,该局称那是该局一位民警收藏起来,“供中学生做实验的东西”。
因此,该局要求法院驳回李国轻的诉讼请求,维持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追究李国轻诬告的责任。
有民警透露:为完成指标,有的民警竟从外地购买吸毒者
5月13日上午11时许,卫东区人民法院宣布庭审结束,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在庭审结束的时候,平顶山市一名市民魏里堂向记者反映,他也有与李国轻相似的经历。
据他说,他自己开了个小饭馆。今年1月5日晚10时,他在饭馆里准备关门时,4个自称民警的人将他带到湛河区公安分局,给了他一支烟抽后,说他涉嫌吸毒,带他去做尿检。然后民警说他的尿检呈阳性,于第二天一早将他送进市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3个月。
在戒毒所待了61天,经受了非人折磨后,魏里堂向戒毒所交了3000多元钱,才被放了出来。而同李国轻一样,魏里堂的单位、家人和朋友等都能够证明,他根本就不吸毒,更不是“吸毒成瘾”。而由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人员,他的生活被彻底打乱,整天提心吊胆,害怕再次被无辜抓去强制戒毒。
就在本报记者发稿时,一位有着多年缉毒经验的缉毒民警向当地媒体记者透露:由于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民警下达了工作“指标”,因此一些民警为了完成任务不择手段。除了像李国轻这样的情况之外,有的民警甚至花钱从外地“买”戒毒人员送到本地接受强制戒毒。也有吸毒者向当地媒体记者承认,自己就曾经被民警“买”过。
编后:
又是为了完成指标!
曾几何时,我们从媒体上看到:为了完成破案指标,警方可以把下夜班回家的女工当成“卖淫女”拘留;为了完成罚款指标,所有通过某一路段的卡车都被路政部门鉴定为“超载”;为了完成税收指标,税务局和城管局的执法人员没完没了地骚扰小摊贩。
这一次,为了完成戒毒指标,竟有民警从外地“购买”吸毒者来充数。
严肃的国家行政行为,现在沦为一些基层执法人员的蝇营狗苟之举,确实值得我们反思:政府决策的良好初衷,为什么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味?
其实,执法活动具有亲历性、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无论谁都无法预测某年某地区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次数,因此,用量化指标来衡量和评价执法机关的工作绩效,是非常不科学的做法。
最简单的评估机制是征求民意。试想:如果一个地区一年中的治安案件发生率为零,市民给警方打了满分,难道你可以说警方由于一宗案件未破,就该评价其失职吗?
所以,指标可以用来衡量企业生产,却不适合用来考核政府部门执法。 作者:记者 韩俊杰 通讯员 许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