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05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侯建军酒后驾驶辽D-19995号现代牌吉普车,行至抚顺市新抚区东一路抚顺市长途客车站门前公路时,因汽车的左侧倒车镜将行人裘吉剐碰,倒车镜玻璃片被剐掉,侯建军遂下车与裘吉发生争执、撕扯。
裘吉先跑向抚顺大酒店门前的人行道,侯建军便驾车追撵至抚顺大酒
店门前的人行道西出口,裘吉见状,转身跑向抚顺百货大楼正门门前的休闲广场上,侯建军随后掉转车头继续追撵,并越过路边石,从行人通道口冲入该广场,将被害人裘吉撞倒,后逃离现场。裘吉被撞倒后死亡。侯建军于作案当日早8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被带上法庭。新华社发
本报综合报道 13日上午,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辽宁省人大代表侯建军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侯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所提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丧葬费、解剖费、交通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各种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2154970元的诉讼请求,经查,所提精神损害赔偿费200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解剖费、死亡补偿费等总计人民币154970元的请求项目及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由被告人侯建军赔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侯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宝琴经济损失人民币154970元。作案工具现代牌吉普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
据被告辩护人透露,侯建军已决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技术鉴定:侯静脉血液中含乙醇
事发后,据法医鉴定:裘吉系因头部与钝性物体相互作用导致颅脑损伤,又引起血液吸入性窒息死亡。
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表明,侯建军当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43.00mg/100ml血,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指认现场经过及照片表明,2005年4月4日14时许,侯建军带领公安人员对其与被害人裘吉发生纠纷现场、追撵现场、撞人现场、逃逸肇事现场分别进行了指认,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勘察现场笔录等证据相一致。警方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侯建军属于自动投案。
被告人:事发时曾遭死者拳击
侯建军曾供述,2005年3月27日晚8点30分左右,他带着王国林、曲吉庆、王站长到云顶歌厅七楼VIP贵宾包房消费,每人找一个小姐陪着玩。当晚喝了不少酒,玩到3月28日凌晨2点多钟,其结账后带着那个小姐从云顶歌厅出来去吃夜宵。当时他开车带那个小姐先到新世界民俗村,可是民俗村已经关门了,这时已经凌晨3点多钟。
于是他又开车往抚顺宾馆附近找饭店吃饭,他驾驶辽D-19995号白色现代吉普车载歌厅的小姐行至抚顺大酒店附近时,车的左侧倒车镜剐到了在马路中间行走的一个男的,倒车镜的玻璃片掉了下来,他下车与该人互相骂了起来,那人照其头部打了一拳,然后向大酒店方向跑,由于他腿上有伤追不上那人,便开车追,追到大酒店马路旁时,那人又朝百货大楼方向跑,从大楼正门南侧的公共厕所旁的小路口跑了过去,他也将车从该路口开了过去,刚从路口进去不远就感觉把那人撞了,他感觉非常害怕,倒车调了一下车头顺原路开出去跑了。
车开到雷锋体育场附近时车撞到了路边的马路牙子和树上,前边两个轮胎都爆了,前风挡玻璃也碎了。他看车坏的特别厉害,就把车扔路边,打出租车找前妻罗桂敏,向罗诉说开车撞人的事情,并让罗陪他到现场看看人怎样了。
他和罗桂敏打出租车到抚顺大酒店下的车,下车后朝百货大楼正门走,没敢走太近,他离远一看那男的一动不动还躺在那儿,他就知道出大事了,人已经死了。
抚顺中院:手段残忍后果严重
抚顺中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经查属实,应予采纳。被告人侯建军在庭审中所提是被害人先动手打的他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双方当时发生相互争执、撕扯,不仅有与双方互不相识的证人孟新林、王量证实,而且有与被告人侯建军同在一车上的证人任秀菊的证言在卷佐证,故此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侯建军撞人当时没有看见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认定其撞人之前应当看见被害人,不仅有现场证人孟新林、蔡宝琴等证言,而且有被告人侯建军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在卷,故此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建军之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建军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认定被告人侯建军犯故意杀人罪,不仅有证人孟新林、王量、张成、任秀菊、蔡宝琴、邵启洪、王树成、罗桂敏等证言,有公安机关相关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有被告人侯建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而且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及刑法理论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侯建军系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侯建军确系自动投案,但其在庭审中避重就轻,拒不供认构成犯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行为等主要事实,缺乏构成自首的必要条件,故此辩护意见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被害人裘吉对案件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当被告人侯建军驾车将被害人裘吉剐碰后,双方发生相互争执、撕扯,尔后被害人裘吉四处躲避,但被告人侯建军仍继续驾车四处追撵,直至将被害人裘吉撞倒,故此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侯建军一贯表现较好,对抚顺地区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且此次犯罪属初犯,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但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故此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