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南执字第498号 关于王国良诉李吉新、刘翠玲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将执行结果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号楼501户房产经拍卖流拍,现裁定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306540元的价格抵偿申请人王国良全部债务。 &n bsp; 二、青城房抵私字(2003)第673号房屋抵押证作废。特此公告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王国良诉李吉新、刘翠玲经济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将执行结果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号楼501户房产经拍卖流拍,现裁定将上述房产以人民币306540元的价格抵偿申请人王国良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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