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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 |
   据新华社电 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不得借学分制变相收费    2005年,高校改按学分
制收费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不得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必须严格按照1996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程序,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热门专业保持上年水平
   今年各高等学校热门专业数量将一律稳定在2004年的水平。各校热门专业只能在总数量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通知要求严格规范高校热门专业收费。高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就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热门专业,并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通过将一般专业改名为热门专业的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简单规定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与一般专业相比的上浮比例。公寓用品不得统一配备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教材费等代收费。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招生简章注明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高校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要及时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中更新,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高等学校收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高校收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高校收费资金。
   通知要求,学校收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违规收取的费用将没收
   高校如果在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学校一把手将被追究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和招生简章中注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违规收取的费用一律没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在招生中巧立名目搞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高校一把手的责任。违规事件出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学费收入10%资助贫困生
   高等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当前,要特别重视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同时,高等学校要教育学生树立诚信意识,对有交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交纳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