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喝了点酒的乘客陈某坐过了站,争执间陈某一拳打在了司机张某的面部,导致其鼻骨骨折、假牙破碎。昨天,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此案,陈某被判赔偿张某经济损失5500余元。
2004年11月29日晚上9点,陈某在小村庄站坐上了张某驾驶的221路公交车。陈某当时喝了
点酒,在公交车后面的座位上小睡起来。当车行至登州路与泰山路路口时,陈某忽然醒来,发现坐过了站。车已经开出站4、5米的距离,陈某起身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张某没有照办,他解释是报站器坏了,已经口头报过站名,并且车已经出站不能停车。陈某当即拨打投诉电话,向公交公司投诉张某。两人随后发生言语冲突,陈某一拳打在张某脸上。经鉴定,张某左侧鼻骨骨折,烤瓷牙破碎,构成轻微伤。于是张某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6000元。
陈某当庭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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