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2004年10月,精神病人王某被送进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一个月后王某抽出衬裤的橡皮筋在医院的洗手间上吊自杀。“中心明显违背了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王某家人拿着当初与中心签订的住院约定书到法庭讨说法。近日,双方达成调解,中心赔偿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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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2004年10月22日,王某的妻子辛某将精神异常的王某送到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住院时,王某已经精神恍惚,有时作出翻垃圾翻粪便的举动。当天,辛某与中心签订住院约定书,约定医院在负责治疗的同时保证王某的人身安全。2004年11月9日夜,王某趁医生不注意溜进洗手间,用衬裤上的橡皮筋自缢身亡。王某的父亲、妻子、女儿一齐将精神卫生中心告上法院,要求中心赔偿死亡赔偿金20多万元、丧葬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市北区陵县路法庭按照医疗事故纠纷立案审理,“王某作为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医院对其有监护责任。”法官袁静表示在这一点上双方达成了共识,但精神病人自杀行为的确有难以防范性,所以王某家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及必要的损失应给予一定的赔偿。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中心赔偿王某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4.6万元,除此之外,三位原告不再向中心追究任何责任和赔偿。(记者
赵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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