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镇
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此种情形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二、各管理处应实时掌握本辖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交情况,对发生住房公积金欠缴的单位及时进行催缴。若缴存单位有合并、分离、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情况,各管理处应及时介入,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或者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等工作。
三、若缴存职工原单位解散、破产,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或者原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的,可由缴存职工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各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四、缴存职工在购房贷款期内未提取本人及配偶当期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期内的以后年度累加合并提取。
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异地房屋的,由各管理处向缴存职工出具统一文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六、具有我市户籍但不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若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凭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此种情形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增加十个百分点。其中,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根据不同要求分别为40%-6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为40%-80%。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