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主体】据《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7日报道,去年8月11日,浙江临海市桃渚镇新桥村陈永海等11人驾渔船在禁渔期内违规出海捕蟹。得到台风即将袭来消息返回途中,突然接到温岭市政府要求就近施救一遇险船只。在陈永海的指点下,遇险渔船排除了故障,为了等遇险渔船彻底脱险,他们在狂风巨浪中等了
两个多小时,至12日凌晨遇险渔船恢复动力后,两船开足马力返回。但是意外发生了:陈永海所在的船被蟹笼绳索缠住螺旋桨,陈永海连忙呼叫获救渔船救援,但对方没有停下来……陈永海等7人遇难,近日记者了解到,毁损船只至今没有得到赔偿,陈永海妻子认为丈夫救人牺牲应该追认为烈士,但一直没有结果。 应追认他们烈士 虽然渔船属于违规出海,但7名船员的救援行为完全可以追认烈士。违规出海,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但违规出海,并不妨碍英勇救人的伟大。 违规出海是过,英勇救人是功,是功就应该受到表彰。单就7名船员救人一事来说,如果符合追认烈士的条件,那就应该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追认。他们救人是对生命的挽救,我们追认他们,同样也是对生命最大的和最好的尊重。朱金中 不符合烈士条件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五)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虽然陈永海们是为抢救人民生命、他人财产而牺牲的,但不是壮烈牺牲的。壮烈性是烈士行为最重要的条件,之所以要强调壮烈性,是因为如果缺少了壮烈性,将极大影响烈士称号的伟大性、激励性和教育性。 烈士归烈士,见义勇为归见义勇为,赔偿归赔偿,够什么该得到什么,应该严格依法来度量。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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