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我们单位在‘五一’黄金周期间让职工轮流休息,有的职工从5月1日加班至3日,有的从5月4日加班至6日,还有的分别于5月1日、2日和4日、5日加班,应该怎样计算加班费?”昨天,市民李先生给本报打来咨询电话。记者就此采访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获悉,按照现行的《青岛市企业
工资支付规定》,可以采取分段方法计算加班费。
按规定,职工计算加班费需要首先确认“加班工资计发基数”,这一数据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也就是职工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5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5月4日至7日是调休的休息日,劳动者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天。
计算李先生所在单位职工加班费的方法如下:假设他们在4月份的工资为1200元(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其中加班费为200元,那么“五一”期间的日加班费计发基数应为(1200元-200元)÷20.92日=47.8元/日。5月1日至3日的加班工资应当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具体算法为:47.8元/日×300%×3日=430.2元。5月4日至6日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法为47.8元/日×200%×3日=286.8元。
此外,若职工在“五一”期间分别于5月1日、2日和4日、5日加班,计算加班费的方法是:5月1日、2日的每天加班费为日加班费计发基数乘300%,4日、5日的每天加班费为日加班费计发基数乘200%,然后再把每天的加班费累加起来即可算出总加班费。
但是,若企业没有按照市政府7天调休规定执行,而是按照正常工作日执行,那么5月1日至3日为法定假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5月4日为补休5月1日星期天的时间,5月7日星期六仍应正常休息,如果5月4日和7日均上班,并且以后不安排补休,那么这两天每天的加班费应为日加班费计发基数乘200%,5月1日至3日每天的加班费应为日加班费计发基数乘300%,然后累计即可得出总加班费数。(记者潘修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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