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不准打击报复信访人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5月1日起施行,国家信访局负责人昨称条例内容几乎全新
早报讯综合新华社消息,2005年1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431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卫金木28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新条例的内容几乎是全新的。” 信访渠道不畅得解决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特别增加了“信访渠道”一章,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信访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要求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公开相关信息、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社会参与化解纠纷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查询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化解矛盾。同时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过激违法行为受追究
而针对当前少数信访人的过激、违法行为,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也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6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增四项新权利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中对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的权利。第一项是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第二项是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要求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要为信访人查询有关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第三项是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是否受理和处理的结果等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第四项是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就是说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不服的话,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如果对复查的结果还不服的话,还可以向复查机关的再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属地管理不能“踢皮球”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这个改变,主要是强调属地管理的问题,同时也强调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和塞责,强调各个部门要依法履行本部门的职责;谁主管、谁负责,不能把矛盾再推给其他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