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收购价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和审核价两种方式实行,审核价将实行最高控制价
记者昨日从相关方面了解到,为了规范安置房收购价格,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安置房收购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安置房今后实行先定价后收购做法,具体收购价格按经济适用房基
准价和审核价两种方式实行。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4〉186号)文件精神,自去年7月起我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
收购实行两种计价方式
根据办法,安置房实行先定价后收购,收购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和审核价两种计价方式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计价方式确定收购价后一次性包干。实行按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收购的,按以下标准执行:多层:砖混结构190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035元/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2300元/平方米(不含车库)。
安置房收购价按审核价实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相关的计价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书及各项费用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所,经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按审核价包干。
有关方面进一步解释说,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保护被安置人的合法权益,对实行审核价的安置房收购价格实行最高控制价。若碰到经审核后的安置房平均每平方米价格超出最高控制价情况时,则按最高控制单价收购,超出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最高控制单价如下:多层:砖混结构21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2350元/平方米。小高层及高层:2700元/平方米(含地下车库的建设费用)。
据了解,根据规定,从去年7月起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对已建未售和已批未建的安置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有关负责人说,对于以前年度已竣工未出售的安置房剩余房源,将按现行安置房收购基准价扣除折旧(每年2%)收购。
建设标准不得“缩水”
安置房统一配售后,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但具体建设却有严格标准。除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外,建筑单体装修还必须符合如下标准:外墙面为墙面砖或外墙涂料,外窗为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各楼梯单元设防盗门及对讲系统,公共通道和楼梯间地面铺防滑地砖、天棚及内墙粉刷涂料。入户门为防火门,内门为木门,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墙面天棚普通抹灰,厨房卫生间做防水处理。水表电表统一出户。配套设施上,应配备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小区防盗系统、停车位、道路、围墙、绿化、休闲活动场所、信报箱、垃圾收集等设施以及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
销售采取“保本微利”原则
市财政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置房在由政府统一收购后,依据不同项目建设、收购及管理成本,将采取“保本微利”原则对外销售。根据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安置房实行建设与配售分离,除商品房项目拆迁安置外,安置房需求单位一律向市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安置房供应对象审查、供应标准确定等安置房分配工作。各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的安置房指标和与被拆迁安置房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购买。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方面负责人说,此实施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湖里区内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的安置房,试行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陈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