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哈尔滨市市区内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的人员,以及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包括原乡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可参加哈尔滨市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这是记者25日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为此出台的《哈尔滨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也将
于5月1日起试行。
据有关人士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对哈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及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给予了特殊优惠,如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允许往前补缴和一次性补缴并规定了补缴办法;原乡镇企业职工在撤镇建街后,可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农转非人员在累计缴费满15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59岁的农转非人员,只要缴纳1.51.6万元钱,退休后每月即可领取240多元的退休金。
参保办法详解
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
据该局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按照哈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体劳动者,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从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前,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哈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哈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04年7月1日以后,按哈劳社发(2004)102号文件规定补缴,按照相应年度的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补缴利息。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个人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本人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当年个体劳动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按本办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已参保的个体劳动者被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退保手续。
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加医保者
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参加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自满12个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期间,只能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撤镇建街地区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以下办法补缴:从1996年7月1日起补缴。199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补缴基数最低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并按规定补缴利息;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再由企业自选时间(可在参保当年、缴费年度内或职工退休当年)一次性补缴。其中,按规定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一次性补缴金额为补缴当年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乘以不足的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15年,并且不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哈市松北的万宝和松浦的企业及其职工都可按此规定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