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研发部职员咨询:他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又另外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合同”,合同约定他离职后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工作。这样的约定有效吗?他自身的权益该怎样维护?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凤华就此问题作出以下解说——— 竞业禁止包括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
法定禁止即《公司法》规定的针对公司现任董事或经理所做的竞业禁止规定;约定禁止即基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规定。本案例为后者。 竞业禁止的前提是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否则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无效。
竞业禁止合同中应规定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包括规定离职员工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此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通常包括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
对员工来说,在职时要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离职后应按竞业禁止合同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获取一定经济补偿的权利。
企业要注意的是,若是在竞业禁止合同中一概规定离职者不得从事同行业,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且,要对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员工,落实离职后的竞业禁止补偿,补偿方式可以约定在职时每月付给职工一部分特殊津贴作为补偿,也可约定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应得的总金额。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
上述案例中,如果企业与该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时没有离职后补偿费的约定、而且亦不落实补偿费,则该竞业禁止无效;对于该合同超过3年的竞业禁止条款,员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原合同。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