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保证工商执法人员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工商局近日起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长期以来,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带来了诸多问题。如,由于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以及受一些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往往会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标准、范围和种类,造成自由裁量权运用中严重失衡,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又如,执法人员往往出于种种考虑,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做出不一致的处罚,对不同情况作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等,同一机关不同的承办部门对同一性质的行为,做出的处罚结果也出现不一致现象。这就容易使相对人对执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增加。 据介绍,《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重点规定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六种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作出先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的规定。如企业变更名称、住所、股东等事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满30日的;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等,对这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工商部门首先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再依法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还严格设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执法部门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另外,为切实解决立法中有的处罚标准规定幅度弹性过大,有的处罚标准交叉、模糊致使执法人员难以把握的实际问题,市工商局还在通过《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做出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常见违法行为罚款参照执行标准》。该“标准”对注册登记、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合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等七大类、130余种主要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分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逐一细化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达500余项,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能把违法行为与处罚标准对号入座,确保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刘锟锋袁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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