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损失不仅包括购买不合格食品的直接损失,更重要的是食用有毒有害食品对身体健康造成的隐性损失。”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腾佳财在前天举行的“食品安全与企业责任高层论坛”上表示,企业必须建立问题食品的“召回”制度,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消费者的危害。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点今后必须加以明确。”腾佳财对记者解释说,比如《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经销企业要建立进货检验制度,但却没有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建立这种制度要受到何种惩罚。腾佳财透露,有关 部门目前正在修订《食 品卫生法》,并有可能制订《食品安全法》,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将明确“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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