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早报讯胶州个体户杨某存在自己账户下的30万元被合伙人提走,状告银行。市南法院一审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昨天,杨某表示准备上诉。 个体户杨某与合伙人魏某一起做生意。2003年7月,魏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杨某的身份证,到中国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
,账户的户主为杨某,魏某登记为代办人。此后,魏某先后3次从银行提款共计30余万元。杨某认为,银行在本人不到场,没有书面委托的情况下给自己开设账户,并允许他人支取账户上的存款,造成自己的损失。银行则辩称,银行在开户、取款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没有过错。(记者宋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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