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用于住房消费
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昨被“二审”。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保留了原草案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的4种条件,但新限制了放宽后的用途,
仅限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
去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该规定草案,当时草案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仅将草案中的“生活困难”改成“生活严重困难”。
原规定草案放宽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存储余额的条件,但对其中“本人、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个人存储余额的用途没有具体规定,这意味着符合这一条件的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看病等其它费用。
一审中,有委员认为,原规定草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应当同时考虑与国务院条例以及现有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保持平衡和衔接,全面考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长期社会后果以及承受能力,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应当限定在支付房租等方面。
一审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过初步测算,认为放宽提取条件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量约占2004年归集资金的8%,可以承受。
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在合理的承受范围之内。但是为了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相吻合,应将放宽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限定在与住房有关的范围。
[草案修改稿解释]
增值收益可补充危旧房改造资金本市危旧房改造的任务比较重,拿出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补充改造资金的不足,有利于改善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因此,法制委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条款列入草案修改稿中。
未提取、未借用者不予补偿
昨天审议的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原草案中的未提取、借用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法制委有关人士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设计时,已经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对等安排,法律没有必要再规定对其给予补偿。
缴存方式按市府现行规定执行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主体范围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是相对应的,并将随着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目前不宜在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至于哪些单位和职工应当缴存,哪些单位和职工自愿缴存,可按照市府现有规定执行。
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将受处罚
昨天审议的草案修改稿中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将被责令限期退回所贷款额,并取消其1年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所贷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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