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涨价幅度界定问题的意见》。 《意见》明确,发生以下五种情形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情况,在超过正常平均价格30%至100%的区间内,确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提价或涨价幅
度,这五种情形包括:市、县地域范围内发生较大灾情、疫情期间,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对与控制灾情、疫情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旅游黄金周和重要节假日、节庆日期间,需要对部分供求矛盾突出的商品和服务以及重要旅游风景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度监管的;市、县范围内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扶贫救灾建设项目,需要对失去正常竞争性的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适当监管的;市、县范围内出现涨价谣传,导致抢购、囤积等异常现象发生并使市场价格短期内急剧上涨的;应当控制提价或涨价幅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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