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4月19日讯(记者崇真)在母亲重病弥留之际,一双儿女并没有在病床前悉心照料,而是先后责令母亲立下遗嘱,由自己继承母亲的遗产。近日,青岛市四方法院一审判决其母所立两份遗嘱属无效遗嘱。
张林、张萍是兄妹二人,几个月前,哥哥张林将妹妹告上法庭,说父母去世前留下遗嘱,将他们的房子留给了自
己,但张萍在老人去世后就搬入了该处房子,并换了锁,导致张林现在无家可归。张萍则说,其母留给哥哥的遗嘱是伪造的,也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有多份遗嘱的,应以后立遗嘱为准,自己手中的遗嘱是母亲最后立的,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祥与李岚婚后育有张林、张萍一子一女,2003年11月,张祥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儿子张林。2004年1月29日,在李岚病重期间,张林叫上自己的两个舅舅作见证人,由舅舅代写,令其母立下遗嘱,遗嘱主要内容是“我自愿将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儿子继承”。第二天,张萍也来到母亲病床前,由律师代书,令其母又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是“我将上述房屋属于我名下的部分房产权,待我百年后全部遗赠我女儿继承,他人无权分割或干涉,特立遗嘱为证”。2004年2月5日李岚去世。
法院认为,该房屋是张祥与李岚的共同财产,张祥在遗嘱中将房屋由其儿子继承,处分了应属于李岚的部分财产,李岚对此未予认可,该部分遗嘱应属无效。李岚于2004年2月5日因病死亡,在其病重期间,其子女分别于2004年1月29日、1月30日由他人代书令其立遗嘱两份,此时李岚病重,正是需要儿女尽孝之时,而其子女不顾母亲病情,为争夺财产令其母立下对己有利的遗嘱。李岚鉴于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不愿子女在自己身后为房产发生纠纷,故均按照子女的要求立下遗嘱,立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均非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故所立的两份遗嘱应属无效。法院于是判令诉争房屋的原、被告按法定继承,各继承该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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