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费全额入国库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该项费用“中央30%、省20%、市县50%”三级国库的分配办法,严格
规定必须专款专用“还给土地”,任何截留、挪用土地费等行为都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从严查处。《通知》同时规定,各地要彻底清理、补缴2003年1月1日以后、使用计划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执行这一规定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就地全额缴入国库,从制度上保证地方截留、挪用土地费等行为的不再发生。
国库收到库款时按注明的“中央30%、省20%、市县50%”分成比例划入三级国库;有关的文件通过当地国土部门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对无误后,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此外,凡“使用年度计划、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要全部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通知》指出:在土地有偿使用费上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此规定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张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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