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私改电表,7个月偷电两万余度,价值1.5万余元。昨天,四方区某酒店经理因偷电被判有期徒刑3年。 2003年7月,为少缴电费,四方区某酒店经理张某从他处购得的旧电表的表芯进行改装后,私自更换到酒店使用的原装电表中。至2004年2月17日张某被公安部门查获到案时,该
酒店已经累计偷电两万余度,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 案发后,张某将偷缴的电费全部退赔给青岛供电公司。但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改装电表窃取应交的电费,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臧旭平纪晓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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