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冯小刚被霆邦餐饮公司员工孟女士起诉劳动争议一案宣判,东城法院判决北京霆邦餐饮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孟女士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000余元。孟女士委托的律师和第一次出现在法官面前的霆邦公司代理人签字领走了判决书,冯小刚的代理人则没有露面。
今年2月6日,在霆邦公司工作的孟女士将
霆邦公司、“不见不散”茶餐厅及其股东冯小刚、王珍妮等起诉到法院,表示自己在为霆邦公司工作期间,曾多次因给单位采购货物而垫付费用,霆邦公司不仅拒绝给原告报销,而且故意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工资和职务津贴4万余元,因此向霆邦公司提起诉讼。同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还坚持将“不见不散”茶餐厅的股东冯小刚、王珍妮一并告到法院。
不久前此案开庭审理时,霆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珍妮、“不见不散”茶餐厅代理人均未到庭,只有冯小刚委托的代理人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导演助理张先生参加了庭审。张先生表示冯小刚并不清楚原告所说的情况,而且这些情况也与冯小刚无关,要求原告撤回对冯小刚的起诉。
据了解,霆邦公司、“不见不散”餐厅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见不散”餐厅已于2004年12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3月即到霆邦公司任采购员的原告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03年10月前,双方对工资问题没有争议。此后霆邦公司拖欠原告几个月的工资,没有向其解释不发工资的原因,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2004年11月8日,原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原告与霆邦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霆邦公司不仅要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还要支付所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但原告提出的过高的工资要求没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获得工资及经济补偿9000余元的判决,原告律师表示要回去和委托人商量再决定是否上诉。至于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则被法院判定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王珍妮和冯小刚只是“不见不散”餐厅的股东,不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原告也不能向他们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 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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