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局长安惠君涉嫌受贿日前已被提起公诉。但关于社会上传说的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却并未见进一步的调查消息。(《现代快报》4月12日) 对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虽然检察机关没有查处,但这样的“丑闻”
因构不成犯罪就不应追究了吗?不是,对于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一事,刑法虽然管不到,但按照有关党的纪律处分规定,还是应当追究的。 中纪委明确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此前,有媒体报道“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对照上面提到的党纪处分规定,安惠君的这些问题如果存在,那么她显然就违反了党纪,应当受到处分。因此,深圳市有关部门是不应当回避外界对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的传言的。 对于安惠君是否有“性贿赂”来说,从安惠君被查处之初至今,一直都是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深圳有关部门有什么理由对这样的问题不深入调查或者调查了不向公众和媒体通报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最终给媒体和公众一个说法,同时也给安惠君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而不是像目前这样留给公众和媒体一个谜。何向东《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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