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财政部公布规定,明确5种情况下管理层不得受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    
   早报财经专讯据新华社消息,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最新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管理层存在5种情形,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这是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郭建新在昨日举办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的。
   一是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是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是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是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是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暂行规定》出台是为进一步规范推进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而不是阻止或是限制改革。企业国有产权向企业管理层转让作为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一种改革探索。
   
八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昨日,新华社记者就《暂行规定》出台的八个敏感问题采访了国资委主任李荣融。
   一问:2003年底,国资委、财政部公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3号令),现在又出台了《暂行规定》,出台的有关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们发现,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等。为此,我们在3号令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问:2003年底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简称96号文)中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暂行规定》与3号令和96号文是什么关系?
   答: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
   三问:《暂行规定》规定,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暂不向管理层转让,为何作这种划分?
   答: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问:《暂行规定》对于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问题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执行的。这种划分标准能否适应各地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需要?
   答:希望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机构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实际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总之,企业国有产权转不转让、转让给谁,应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结合各自的发展实际自主决定。
   五问:在国有产权转让中采用信托和委托收购方式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答:从实践看,这种间接受让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难以了解受让人的真实身份。其次是难以了解受让方的资金来源。第三,间接收购形式隐藏了受让方的资信水平、资本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使转让方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很难了解和掌握受让方的真实情况和收购的真实意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第四,间接收购使得收购方的经济性质无法确定,也使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难以界定转让后的产权性质,从而难以实施相应的监管。
   六问:《暂行规定》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问题,目前国家主要有三个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对于这三个文件规定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事项,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七问: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如果改制后的企业还留有国有产权,则涉及这部分国有产权由谁代表的问题。《暂行规定》对这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为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作,维护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规定管理层受让国有企业国有产权后,原企业管理人员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相关国有股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问:《暂行办法》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将被叫停?
   答:股权或期权激励试点,属于国家确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内容,目的是要在国有企业中推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本质区别,二者不能混淆。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或期权试点工作,国资委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专项的办法。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接受记者八问早报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