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五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及经营证件查验工作的通告青交运管[2005]6号 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纠正和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决定自200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及经
营证件查验工作,现将查验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班车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道路货运、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业(含客、货运输站场,货运配载、搬家运输、中介服务)等各类经营者及其运输车辆。 二、查验的主要内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单证票据使用、交通规费缴纳、服务质量及站务服务设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出租车服务资格等。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个人,应于7日内到所在地运输管理机关领取查验表、咨询有关查验事项,服从运管机关的统一安排,及时参加查验,逾期不参加查验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市交通委设咨询监督电话:3895331。青岛市交通委员会200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