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整天为别人打官司维权的律师,如今却要为自己维权。昨天,律师宋海清通过“读者热线”,向本报记者诉说了他被所供职的律师事务所侵权的遭遇。
宋海清说,他于2003年12月17日与青岛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期限一年的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实行效益工资
,即提取业务收入的90%的比例作为工资。期间,宋海清为事务所代理了三起官司,赢取了代理费9000元,按合同规定应得到工资8100元,但对方却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宋海清向市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市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这起劳动纠纷,并于今年3月3日作出裁定。他们认为,被诉人无故拖欠申诉人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申诉人生活无基本保障,依照《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被诉人于裁决生效后5日内先行支付申诉人工资6000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王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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