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按照这一办法,今后,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办法是根据1994年以
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适应新外贸法的实施,对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违章处理等环节和内容进行的一次重新梳理和规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有5个主要内容,其中第5项内容就是依据征管法,明确了出口商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等情况的处理条款。明确规定对出口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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