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为4名“毕业生”选取案例模拟庭审,发现陪审员判案与原判相差不大
早报讯
经过8天的集中学习,通读了9项法律条文,掌握了庭审的基本规范。昨天下午,112名人民陪审员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结业。据了解,
他们将于5月1日正式登台亮相。
昨天,为“检验”陪审员们的学习成果,记者选取了一个案例,“模拟”了一次庭审,结果九成陪审员的“判决”与原判决相差不大。
案例
井某和丈夫薄某从沂南来青打工。2003年8月27日早晨8时,天正下雨,井某骑自行车外出行至燕儿岛路时,自行车驶过机动车道上一个看似不深的水坑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恰巧一辆大客车从井某身旁驶过,大客车右后轮轧过井某头部,井某及腹中刚满52天的胎儿当场死亡。
市南交警大队勘查后认为,事件发生时车辆和受害人双方都无违规行为,该事件不属交通事故。井某丈夫薄某认为自来水公司管道抢修后未把路面及时修复,而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对路段疏于维护,才导致井某丧生。客车驾驶员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致使受害人丧生。薄某将这五方当事人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陪审员判案
孙士文:青岛交运广场物业管理中心值班员
此案关键是自来水公司在道路上挖坑没及时填埋,造成受害人摔倒,自来水公司应该承担此案的主要责任;作为直接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客车司机和所属公司,尽管交警认定没过错,但也应对受害人尽一些人道主义的义务。许颖川:市中心医院肾内科副主任医师
我认为主要责任在自来水公司,其次是客车司机。自来水公司挖坑后应设置警示标志,否则应对后果承担责任,客车只要轧了人就该承担相应责任。李宏达:青岛市旅游开发公司董事长
如不进行现场勘查,我很难断定是哪一方的责任。简单地说,挖坑的自来水公司、有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市政公用局、客车司机和所属公司都有一些责任,但应以自来水公司为主。孙典忠:青岛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
自来水公司挖坑后没及时填埋,也没设警示标识,因此应负主要责任,如自来水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管理单位公用事业局也需承担连带责任;尽管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客车司机没有过失,但由于司机没尽到相应的义务,因此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判案
市南法院法官作出一审判决:水坑由自来水公司挖掘,是导致井某摔倒的直接原因,自来水公司应该担主要责任。在雨天及路况复杂的情况下,驾驶员未能保持安全距离,没采取紧急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因驾驶员是华旅公司的工作人员,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法院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71379元,华旅公司赔偿73448元,共计近25万元。(臧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