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总局提出批评水利部称未越权针对4月5日淮河水利委员会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昨天,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副司长刘鸿志指出,淮河水利委员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国务院确定的“十五”淮河流域限制排污总量,擅自发布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扰乱视听,干扰了国家排污总量控制工作的正常进行。
质疑1淮委越权
刘鸿志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
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淮河水利委员会理应科学核定并依法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而不是自行发布。
质疑2数据不符
淮河水利委员会不仅无权发布该“意见”,而且“意见”书中发布的数据也不准确。刘鸿志说,“十五”计划要求到2005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46.6万吨,同时要求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9.1万吨。但此次淮河水利委员会擅自发布的流域化学需氧量是38.2万吨/年,氨氮为2.66万吨/年,“明显违背国务院早已确定的‘十五’限制排污总量要求,且与水利部正式提交给我局的数据不相一致”。
质疑3假称“第一”
刘鸿志指出,总量控制作为环保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早在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时就得到了确立。1996年,国务院批准实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时,明确提出了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目标,建立了总量指标分配、控制和考核的运行机制。淮河水利委员会仓促发布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根本无权称是“第一个”。
“水利部门未越权行事”
“水利部门并未越权行事”,针对环保总局的质疑,昨天晚上7点,负责相关事务的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程晓冰在电话中对记者说。
程晓冰介绍,1998年国务院“三定”和2002年颁布的《新水法》,都赋予了水利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定排污总量的意见”的职责。
“所以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是完全按照法律和‘三定’赋予的职责从事的工作,没有错误,也没有和别的部门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