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青房黄开自字第4671号、青房黄开自字第4670号、青房黄自字第801号、青房黄自字第802号、青房黄自字第79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根据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法执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04)南法执字第118-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座落于青岛市开发区
金顶山小区(岱海小区)V-12、V-9、V-1东户、B6的房屋已判决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决定注销青房黄自字第802号、青房黄自字第801号、青房黄自字第797号、青房黄开自字第4670号、青房黄开自字第4671号《房屋所有权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局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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