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又有一个新“用途”。建设部昨天表示,家庭严重困难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补贴生活。
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按上年月均纳税收入计算基数
建设部昨天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上述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单位改制要替职工补足公积金
单位改制有时会影响群众利益,《意见》提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包括未缴和少缴部分。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异地买房可在当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也可以向住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公积金可用于补贴家用
《意见》特别提到住房公积金的一个新“用途”,那就是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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