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大妈和老伴一直跟着大儿子过。五年前,老伴和大儿子不幸在一起车祸中丧生。此后,大儿媳一直没有改嫁,王大妈的生活由大儿媳照顾,小儿子则按月给她寄生活费。大儿媳待王大妈比亲生女儿还要好。而王大妈多次听说,儿媳没有继承权。王大妈很担心,如果哪一天自己突然去了,儿媳分不到她的遗
产。 说法: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儿媳没有被列入继承人范围。但是,鉴于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的特殊性,《继承法》第12条作出了特别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王大妈的大儿媳虽然没有承担全部生活费用,但一直照顾其生活,应当 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样,她就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她的遗产。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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