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李先生在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套家电,同时获得了商场附赠的一只高压锅。回家后,李先生在试用高压锅时,高压锅爆炸,致使李先生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医疗费和财产损失计2400多元。经鉴定,压力锅系不合格产品。 李先生多次要求家电商场赔偿损失,商场均以该高压锅
系赠品而不是商品为由拒绝。为此,李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商家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其条件就是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能获得“赠品”。因此,“赠品”这时已不再具有无偿的特征,而变成了附条件、附义务的交换,故其性质已不属于“赠品”,而是商家所销售商品中的一部分,商家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消费者。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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