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佘祥林杀妻”一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昨天《广州日报》报道,当年负责办理“佘祥林杀妻”一案的京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现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卢定成在回答记者关于“那你的意思当时是没有刑讯逼供的了”的提问时,回答说:像这样大的案件,我们一般是不允许,也不敢刑讯逼供的。
卢副局长并
没有绝对否认刑讯逼供,而只是说了“一般不允许”,有“一般”也就有“例外”。“例外”是什么?是说对小案就允许刑讯逼供,还是说大的案件个别情况下也会刑讯逼供呢?
但是,法律规定是没有例外的。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位副局长的“一般”说,可以说,既代表了刑讯逼供还时有发生的现实,也说明了这种行为禁而不止的观念根源。
中国自古以来重人治轻人权,刑讯逼供一直合法存在,就连包青天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候”。新中国建立以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想依旧存在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生活。现行刑法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很多人观念中还是“有罪推定”,既然“有罪”,不招就可以打。就是司法界以外的人,说到这种现象时,我们也常能听到充满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理解”的议论,如“那种人就要打,不打怎么能说”,等等。如果这种观念不彻底转变,刑讯逼供的可怕“例外”还可能会发生。(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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