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商品 房销售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条例》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
保护,从而让老百姓在买房时能够多一分放心。
选好物业管理才能销售
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后能够顺利入住,《条例》对商品房销售的条
件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就有“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
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
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其中比较具有新意的是,《条例》要求商品房开发单
位要在“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管合同”后才能对外销
售。这对于入住者来说是个好消息。
逾期仨月未交房可解除合同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的,将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三
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
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售房广告视为合同内容
如今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将主要精力都放到了广告宣传上,用天花乱坠的
广告宣传来蒙蔽购房者,而《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条例》中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
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邀约,
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
禁止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此外,《条例》还特别做出规定,“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据
了解,该《条例》在审议时,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此指出,住房是人民
群众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但现在商品房的价格与价值已严重背离,群众反
应强烈。立法应当限制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以防止房价盲目攀涨,维
护社会和谐。
房产证“难产”可要求退换房
《条例》规定:“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的原因,致
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
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能让购房者尽快拿到房产证,《条例》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
买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提供相应的文件,而房地产权属登记机
关应当自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质量有问题保修得跟上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
维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拖延维修的,买受人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房地产
开发企业承担。本报记者霍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