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青岛仲裁委员会采访时发现,不少电话和当面咨询的市民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搞混淆了,将本不属于青岛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而提交到这里处理。就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记者邀请青岛仲裁委发展处王岐、高青进行了具体解释——— 《中华
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青岛市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们国家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而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首先,从仲裁机构设置上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是由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统一组建的仲裁民商事争议的机构;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内。 其次,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在管辖方式上,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是仲裁,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须签定仲裁协议。当事人有关劳动方面的争议,应到各县(区)劳动局设立的劳动仲裁委员咨询处理。 再次,从裁决的效力上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对之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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