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将刘女士养了三年的小狗撞死后应不应该赔偿饲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昨天,本报12版刊登了《撞死我爱犬赔伤心费来》的消息后,30多名市民拨打早报服务热线2881515讲述了自己的看法。提出适当赔偿的市民占了多数。 家住云南路的刘女士说,在饲养小狗的过程中除了花
费钱财外,还倾注了大量情感,她认为司机除了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赔偿的精神损失费。” 30多名市民中,有8名市民不同意出租车司机赔偿刘女士。家住人民路的陈先生说,按照养犬规定,市民带犬外出时,应用绳索将犬拴好,如没拴好,一旦出现意外,车司机不应承担责任。 昨天,市北区法院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官对记者说:“办理了准养证的宠物犬应视为市民财产,如出租车违章将小狗撞死,司机应赔偿损失,反之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宠物犬尚没有列入精神赔偿的范围内,因此出租车司机不履行精神赔偿责任。”记者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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