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评论员 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稳定住房价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问题,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去年以来,随着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势头
得到了一定控制。但是,由于市场需求偏大,部分地区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大量增加,以及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14.4%,其中商品住宅上涨15.2%,为1998年以来的最高涨幅。 目前,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住房价格上涨过快,不仅造成大量普通群众买不起房,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同时,也会导致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加剧银行信贷风险,进而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且,由于房地产产业链长,牵涉钢铁、建材等众多行业,房地产过热,势必拉动生产资料价格上扬,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总之,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如果不及时加以控制,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问题,将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房地产泡沫破裂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应当成为我们的前车之鉴。
住房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住房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居乐业,关系到社会财富的流向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住房价格不能完全由市场来自发调节,政府应该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保持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地方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稳定住房价格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为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措施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地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为了满足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各地应因地制宜,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在控制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的基础上,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要及时调整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同时,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
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搞政绩工程,不切实际地加大了原有住房的拆迁规模。各地应严格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年度拆迁规模,坚决制止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和大拆大建行为,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
要综合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措施,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控制不合理需求。针对投资性购房比例偏大和投机炒作严重的问题,应加大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的力度,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恶意哄抬住房价格等非法行为,有效遏制投机炒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控制住房供求的各项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调节措施,采取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有针对性地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切实使过高的住房价格得以回归。(新华社北京4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