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据华商晨报报道,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原副省长刘克田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 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 诉人刘克田所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原审适用法律不当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有关法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00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上
页面功能 【 】【大 中 小字】【 】【打印】【关闭】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