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近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刚刚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将为岛城市民买房依法维权“撑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打广告吹嘘自己建造的楼盘精美是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惯用的促销手段。《条例》中的有关条
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属于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迟延交付的,也将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3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条例》规定:“因商品房权利受限制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权属在一年内无法登记确认的,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换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禁止对商品房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我省从立法的高度上限制了哄抬房价的行为。(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