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辽宁省原副省长受贿131万元铁证凿凿,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早报讯据《华商晨报》报道,4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辽宁省
原副省长刘克田(左图)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的律师宋绍富表示,他将继续为刘克田申诉。    2月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克田有期徒刑12年。刘克田提出了上诉。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所采用的21项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变化。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折合人民币131.75万元,刘克田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当日的整个宣判过程刘克田有3名家属旁听。宣判结束后,刘克田再次被押往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敛财只为爱女留学
   刘克田,1951年1月生于沈阳。他从1970年起先后任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干事、副主任,中共正阳街道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沈阳市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工业处副处长、副主任,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副书记、大东区区长,沈阳市政府市长助理。
   1990年8月起,刘克田任沈阳市政府副市长,1995年2月起任辽宁省政府副省长。
   2003年8月11日,刘克田被中纪委执行“双规”。
   2003年11月30日,中纪委就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出通报。中纪委通报指出:“刘克田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女儿出国留学,收受巨额贿赂。尤为严重的是,其受贿行为发生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案发,夏任凡也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之后,实属利欲熏心,胆大妄为。”
   刘克田在案发后的检查中说,“看到别人送子女出国留学,特别是进入国外名牌学府,自己也不甘落后,总想为子女多创造一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