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长沙4月1日电4月1日下午2点,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对造成20名消防官兵牺牲的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衡州大厦开发
商、原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原衡阳市江东建筑公司施工员魏东衡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原永兴集团副总经理兼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永开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原衡阳市建筑设计院的两名被告人朱峰、肖伟有期徒刑各1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原衡阳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沈黎明有期徒刑3年。    4月1日上午的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关于衡阳大火的调查报告展开法庭辩论。这份调查报告列举了李文革等6人在衡州大厦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了火灾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衡阳大火案件中的关键人物、坍塌的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随即进行了质证和异议。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锋的焦点主要围绕以下三点:一是调查报告的性质。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的这份调查报告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报告,能否作为司法鉴定,成为法庭证据?二是工程质量究竟负多少责任。调查报告指出,在火灾中,衡州大厦的工程质量加快了大楼的坍塌,那么因为工程质量造成的“大楼加快坍塌”,究竟加快了多少时间,该负多少责任?三是衡州大厦的耐火时限如何确认。调查报告称,2003年11月3日凌晨5时左右发现冒出浓烟,但是起火是什么时候、失火原因又是什么、大火的持续时间是多久仍然不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革作为衡州大厦建设单位永兴公司的负责人,在衡州大厦报建及施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违规行为,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房屋加层行为予以准许、对使用不合格水泥浇注的大梁予以保留,没有尽到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其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均对判决表示异议,李永开认为“量罪过重”,当场表示将要上诉,其他5名被告则表示将与律师商量后,再确定是否上诉。
   
事件回放●2003年11月3日,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特大火灾,上午8时37分,大厦突然发生坍塌,共有15名消防官兵受伤,20名消防官兵壮烈牺牲。
   ●2003年11月15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罢免了衡州大厦开发商———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的湖南省人大代表职务。作为衡阳“11·3”特大火灾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李文革随后被当地警方控制。
   ●去年8月底,珠晖区检察院以建筑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衡州大厦在大火中坍塌,对李文革等人提起公诉。
   ●去年10月26日至28日,衡阳“11·3”火灾案首次在珠晖区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文革(左一)等6人昨
   在法庭上听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