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之争牵出“空挂户”悬疑
在南京铁路公安部门工作的冷某(化名)居住的大套住房使用权被当工程师的妹婿王军(化名)侵占,冷某多次找到妹婿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讼将妹婿告上法院,要求妹婿归还房屋使用权。虽然法院判决妹婿归还大套住
房使用权,但王军声称,他有足够证据证明大套房子是“空挂户”,没有分配大套住房资格。王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终审再审请求。日前,南京市中院已启动终审再审程序,指定由南京秦淮区法院重新审理王军房屋使用权归属案。
妹婿:打官司实属无奈
据南京市某纺织品公司工程师王军称,他与大舅子原住在南京水斋庵一处私房。1993年9月,王军一家居住地实施拆迁。1995年1月13日,作为私房产权人王军的母亲张某,与南京市秦淮区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写明对王军母亲张某被拆迁的房屋,补偿形式为作价补偿和房屋补偿相结合。拆迁办安置给张某一个中套和一个大套两套房子。张某购买了中套产权,大套房作为安置家庭成员的公房。
1995年元月,王军住进由拆迁部门安置的磨盘街一个大套房里,随后,王军在同年元月13日与南京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该房的公房租赁合同。
王军称,他在派出所当所长的大舅子冷某从未在水斋庵私房居住过,该私房长期一直是他全家及父母生活居住。1993年2月,大舅子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将户口迁入水斋庵私房名下,大舅子一家属于“空挂户”,不应该享有拆迁安置权,拆迁办安置的大套房子的使用权应该归他所有。
让王军没有想到的是大舅子不顾亲情,于1995年7月前往秦淮区法院称该大套房子的使用权归他所有,要求王军搬出大套房子。冷某同年9月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明确大套房屋的使用权。解除王军与房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
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经历了两次官司。虽然二审法院都判他败诉,但这七八年来,他一直没有放弃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努力,多次向秦淮区纪委反映大舅子“空挂户”问题,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目前,他与大舅子的官司在南京市中院进入终审再审程序,并被指定由秦淮区法院受理,此案即将开审。
大舅子:我拥有房屋使用权
作为王军的大舅子冷某在秦淮区法院审理中称,他与王军两家原同住在水斋庵私房内,该房被拆迁,该房的产权人其岳母张某与拆迁办签订了协议,拆迁部门安置了一大套和一中套房屋,当时签协议他们不知道,但事后他们对此协议也表示认可。按规定,大套住房应由他居住使用,现大套房屋被王军居住,大套房屋的使用权属于他。
日前,冷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们存在空挂户问题,他们迁入水斋庵时是按合法程序迁入的,法院的判决已说明了问题。对于该房屋的产权已经买下一事,冷某表示他不愿意对此事发表更多的看法,他会在今后法院终审再审时向法官诉说的。
起诉:争夺使用权不予支持
大舅子和妹婿为争夺大套房子的使用权的官司历经七八年时间至今未能画上一个句号。记者在1995年11月10日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秦民初字第081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军的母亲张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书载明,原私房使用人为冷某、王军,常住户口为冷某一家五口人,王军一家3口人,安置的二套房屋中大套住房是公房。王军住进了安置的大套房屋,并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水斋庵私房拆迁后,拆迁部门按规定安置冷某居住使用大套房屋。冷某要求明确该大套房屋的使用权归其居住,应予支持。王军提出大套房屋的使用权应归他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作出判决,解除王军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安置的大套房屋由冷某承租使用。
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下达后,王军不服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29日作出(1996)宁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为:水斋庵房屋拆迁后,拆迁部门按规定安置冷某居住使用大套房屋,王军上诉称该大套房屋的使用权应归其所有,无证据证实,其上诉人请求不予支持,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军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空挂户”悬疑浮出水面
输了官司的王军认为他是大套房屋的使用人,既然大舅子无情将他告上法庭,过去常说,家丑不可外扬,如今闹到上法庭地步,他要把官司打下去。
王军于1996年以拆迁安置部门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错误地将冷某作为安置对象为由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告上法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于1997年3月27日下达了(1996)秦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此审中王军称,拆迁办在与母亲张某签订的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错误地将冷某作为安置对象,因为冷某系空挂户,根据《拆迁法》的相关规定,冷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令拆迁协议安置不当。冷某不应作为被拆迁人。
南京市秦淮区房屋拆迁办称,他们依法对水斋庵实施拆迁,动迁时他们曾对该地方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王军向他们提供了冷某的户口本,并未提出空挂之事,他们在与产权人签订协议时,王军也在场,未对协议内容提出异议,拆迁办认为王军提出的安置对象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拆迁办在动迁时,对水斋庵居住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王军未提出冷某系空挂户,向拆迁办提出妹婿的户口本。在该案的审理中,南京铁路公安部门证明冷某在水斋庵私房拆迁时,无其他房源,单位1995年元月暂借给其樱铁村房屋居住,目前,冷某借住在南京煤灰堆一处房屋。
法院认为,水斋庵房屋被拆迁时,冷某的户口在此房内,且无其他房源,诉讼要求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驳回王军的诉讼要求。
王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又一次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于1997年7月30日作出(1997)宁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中院认为,上诉人上诉称拆迁办安置不当,证据不充分,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军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中院启动再审终审程序
输了两场官司的王军,这几年来没有放弃房屋使用权之争,多次到南京市秦淮区纪委反映大舅子空挂户问题,引起了该区纪委的高度重视,派员前往南京铁路公安部门调查冷某的“空挂户”问题,取得了铁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为王军与大舅子争夺房屋使用权一案再审提供了新证据。
由于王军不懈地努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于2004年9月2日,由院长签发(2003)宁民四监字第13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称,申请再审人王军与被申请人南京秦淮区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安置纠纷一案,本院与1997年7月30日作出(1997)宁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过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据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不久将对王军与冷某房屋使用权归属案重新进行审理,届时该大套房屋使用权归属法院会作出判决。
(肖军 徐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