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省委提出的“八大建设”落到实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从今年开始,我省将开展“文明山东”建设活动。3月30日,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关于“文明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各
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关于“文明山东”建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明山东”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着力抓好的“八大建设”之一,是把三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对于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文明山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明山东”建设,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出表率。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既是“文明山东”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又是实践者、参与者。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强化宗旨观念,把解决关乎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作为“文明山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立足于促进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立足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全面推进“文明山东”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山东”建设摆上重要日程,把建设“文明市”、“文明县”作为任期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实施意见。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创造性。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参与。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按照工作分工,提出落实方案,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要按照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监督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大督查力度,保证“文明山东”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富有成效。
各地、各部门开展“文明山东”建设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05年3月30日
责任编辑 原霞